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访学的意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10-29浏览次数:2066

一、工作职责和思路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工作主要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人事处负责公派出国(境)访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和考核;国际交流处负责开拓、联系国(境)外接受单位,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
        公派访学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扩大选派规模,提高进修层次,突出培养重点,增强访学效益。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凡我校教职工都可申请公派出国(境)访学。具体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具有学成回国、为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

3.外语水平经过考核后,达到学校或国(境)外访学单位的要求。

4.优先选派重点学科的学术梯队成员;优先选派承担国家、省市、部委重点项目的人员;优先选派获我校青年学者、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优秀青年教师称号的人员;优先选派承担双语课教学的教师。

三、选拔程序和措施

1.自主报名或学院推荐。

2.向学校人事处递交访学计划。

3.每年10月组织外语考试(包括口试和笔试)。

4.初选结果反馈到学院。

5.学院向学校递交推荐意见。

6.校公派出国(境)访(留)学工作小组确定访学人员名单。

7.校内公示。

鼓励教师自行联系国(境)外一流大学、一流专业,跟随一流导师进行访(留)访学单位。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国家留学基金、社会各届基金等校外经费资助出国(境)访(留)学。

申请当年有效,如未列入计划,申请资格将不再保留;列入学校公派访学计划的人员,访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至当年1231日)。

四、人员派出与管理

1.根据我校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共同商议在师资培训方面与国外合作的目标、领域、框架及方式,规划每年教师出国(境)访学的数量及要求。学院应向出访人员提出明确的访学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2.访学任务下达后,学校对访学人员的外语应用能力、跨文化交际能力等方面进行集中、强化培训。

3.在出国(境)前,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对访学人员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4.出国(境)前,所在单位党组织须了解访学人员的思想状况,做好政审工作。访学人员也应向基层单位就自己的思想状况、出国(境)计划及回国打算作汇报。

5.出国(境)人员应和学校签订出国(境)访学协议。为保证履行协议,出国(境)人员须交保证金。按时回校工作,保证金退还。

6.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专心访学,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做有损国格、人格之事。每季度应向学校作一次书面汇报。

7.出国(境)人员应按时回校。校际交流项目一般不予延期。如确因研究课题或学习任务尚未完成,需要延长访学期限的,应提前三个月递交申请和延长期访学计划,并附国外所在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及延长期间的经费资助或担保证明,经学院提出同意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在学校同意的访学延长期限内,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职务津贴及相关补贴与津贴,学校不追加资助经费。延长只限一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8.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报到。到人事处结清帐目、递交留学小结。到国际交流处交还护照,填写《存档表格》。学校定期组织出国访学汇报会,对访学情况进行总结、考核。

9.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回国考核的方法,制定量化指标,建立回国工作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实现选拔、派出、评估等多环节访学效益的管理。对出国(境)学习效益显著者,学校将实行再派出制度。

五、经费资助和待遇:

1.学校出国经费主要资助45岁以下骨干教师出国(境)访学。

2.教师如要申请学校资助,一般应至少进校工作两年。

3.教授出国访学应自筹经费,学校一般不予资助。

4.在外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参照《上海师范大学出国(境)访学人员费用资助标准》执行。签约的中外校际交流项目中,我校承担接待外方的费用,故外方支付给访学人员的费用,应视为学校提供。如外方提供费用超过规定标准,余额充入校公派访学基金。

5.出国(境)人员办理护照、签证、公证、体检和往返机票等费用一般由学校提供。

6.出国(境)人员在学校同意的访学期限内,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职务津贴及相关补贴与津贴,发一半校内岗位津贴。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级别相当的资助)的教师,根据所聘的职务(职级),另按以下标准计发生活补贴:

职务(职级)

生活补贴标准(人民币元/月)

副高

2000

讲师及以下

1500

六.违约赔偿:

1.未按时回校报到、逾期不归,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或作有关行政处理。另需赔偿违约金(算法见第六款第3条)。学校保留追索其相关费用的权利。

2.按时回校后,未完成出国(境)协议中规定的服务年限,本人要求离开学校的,应支付违约金(算法见第六款第3条)。

3.违约金=(学校提供的所有费用÷应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实际服务年限)+4000×(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本意见自20121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国际交流处

                                                                                                                            201112